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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家一般納稅人電器生產企業,5月1日后,準備出售一些已經使用過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會計人員以為這屬于銷售舊貨行為,因此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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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A:你公司的行為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增值稅征收上是不同的,5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應按1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涉稅提醒: 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截然不同 (1)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經營舊貨是指經營者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處理的物品)在對外出售,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企業;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一人使用,一人銷售,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是同一個人; (3)銷售舊貨,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固定資產外),一般納稅人應按1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銷售舊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